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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7-06-30 16:39:18 来源: 作者:审计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决算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是用于学校一级财务管理单位以及二级财务管理和承担预算与执行的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六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㈢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㈣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单位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程序审批;

㈤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可行且附有相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部门和单位领导审定后执行;

㈥是否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八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㈡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㈢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收入、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㈣是否及时上缴预算收入,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行为;

㈤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有无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问题;

㈥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利用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㈡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捐赠与投资支出等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等预算外开支行为;

㈢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应收及预付、应收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㈣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我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违规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㈤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的行为;

㈥超预算的经费支出及资金审批权限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㈦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条  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㈡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㈢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及其他财务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效果如何,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㈡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舞弊盗用等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㈢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㈣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存货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报批后及时调整和处理;

㈤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经济效益目标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合规;

㈥基建投资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㈦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㈧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㈠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㈡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㈢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㈣负债总额及其有关比率是否控制得当,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㈤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

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规;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和虚列的行为。

第十五条  收入和支出审计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进行。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支持、配合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开展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学校具体情况,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确定重点审计内容,根据管理的需要对学校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以采用调查、审核、观察、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等方法。

第十九条  审计处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时,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期中审计;在次年上半年内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进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㈠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㈡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

㈢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㈣被审计年度的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㈤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㈥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完成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后,要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后,再由审计处修改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主管校领导审阅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对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做出批示,并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相关审计建议和意见。学校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根据校领导的批示和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落实和整改,并将落实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对重大违规事项,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经费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作为学校对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立项审批表

编号:

报审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工程审计类型

□工程预算审计 □全过程跟踪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金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送审金额

大写:

小写:

 

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其他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科研项目审计      □其他专项审计

审计经费来源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公章):                                   

分管校领导签字:                                        

   

 签字:                                                 

主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备注

注:1、本表一式两份,承办部门、审计处各一份;

2、如有特殊要求请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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