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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时间:2023-02-28 11:48:03 来源: 作者:

湖北中医药大学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审计,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投资的基本建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网络信息、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审计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独立、客观、公正;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审计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根据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的不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采用分类审计的办法,即备案审计、结算审计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采用备案审计,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工程量及价格核实(或聘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计)后,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学校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同时将施工合同、结算书等资料复印件送审计处备案。对备案审计项目,审计处按一定比例实行不定期抽查复审

合同金额在5万元至500万元以内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采用工程结算审计,即项目管理部门编制清单控制价报审计处审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将结算书送至项目管理部门预审,项目管理部门填写审计登记表,审计处接收、复核送审资料,对符合相关规定及结算审计编制要求的项目进行审计

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即审计处按相关程序选定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在项目前期、施工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八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具体内容:

(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学校立项批准;

(二)审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行为;

(三)审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收费是否合理,合同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四)审核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的各种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等;

(五)审核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项是否恰当、工程材料定价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六)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项目概预算的最终执行情况等;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项目审计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审计登记表;

(二)工程项目立项、历次调整概算等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工程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五)经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六)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全套);

(七)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单;

(八)工程变更通知单及其变更记录;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等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原件);

(九)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承诺书;

(十)其他相关的工程项目资料。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送审资料不全的,审计处不予受理,须补齐资料后,再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效性,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工程项目须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或按合同约定的送审时间内及时送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送达规范、完整的报审资料之日起,原则上结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不含审计协调时间)出具审计报告;结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60个工作日内(不含审计协调时间)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可由审计处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湖北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文件规定计算,列入工程项目成本

第十六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审计费用:

(一)清单控制价审核费由学校承担;

(二)结算审计费用。结算审计审减率5%以下的,审计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结算审计审减率达5%(含5%)以上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中医校字[2016]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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